渭南一公共空间案件判决结果遭家属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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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2007年9月27日9时许,被害人安某龙到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中段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代开发票事项时,与工作人员韩某发生争执后安某龙摔倒在地,致头部和左肩部受伤渭南。经鉴定,安某龙损伤属重伤。在安某龙倒地之前,被告人戴某从柜台内走出,走向安某龙所在位置。安某龙倒地后,戴某站在离安某龙不远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韩某翻供的证言,判被告人戴某无罪,二审法院则依据韩某翻供前(2017年5月10日、12日)的证词判戴某有罪渭南

  家属心声:

  戴某在学生时代是好学生;在部队服役是爱民模范,荣立三等功一次;在单位是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渭南。从小至今沒有与于任何人打闹结怨(在单位不排除因职务竞争,负责稽查偷税漏税案件中形成的潜在对立面)。戴某忠于党、忠于人民大半生,却因这桩冤案丢掉了工作,失去了党藉,影响到子女健康成长,给家人及亲朋带来了残酷的精神摧残,这样的结局太惨了!令世人寒心,同时给社会正能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案存在的八大矛盾和疑点渭南,二审判决没有解决,且全部予以回避不谈:

  1.戴宇无犯罪故意和动机问题,二审判决回避不谈渭南

  2. 从案发时至今已12年之久,戴宇始终处于零口供,坚持他与安某龙无言语冲突,也无肢体接触,更谈不上伤害;本案也没有直接证明戴宇实施犯罪的任何物证与其他证据渭南

  3.安某龙并没有指认戴宇将其致伤,且安某龙的陈述不断出现变化渭南

  4.证人韩欢当庭翻供的“庭前证言”与安某龙陈述的矛盾问题,二审判决对这个关键矛盾,回避不谈,而且刻意隐瞒渭南

  5.二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属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渭南

  6.证人韩欢证明戴宇打人的“庭前证言”能否采信,二审判决阐述的理由在逻辑上、在法律规定上都是错误的渭南

  7.二审所依据的有罪证据是孤证,其他证人证言都是传来证据,依法不能对被告人定罪渭南

  8.本案没有排除安某龙因吵闹情绪过激昏厥、地板滑自行摔伤及其他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渭南

渭南一公共空间案件判决结果遭家属质疑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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